我们来复盘一下他早期盗窃的经历。
他第一次被抓获是1983年的3月8日,就是妇女节当天。只不过,入狱后啊,他觉得非常冤枉。
据他说他当时只是偷了几件破衣裳,就这么点事被判刑4年,他还感觉非常不合理。
而第二次是被人举报故意伤害,结果又被判刑11年。据他自己说,只是偷了点粮食,只不过盗窃的时候被失主发现了,说人家抄家伙准备揍他,怎么能被对方打死都不动吧,所以迫不得已才还手的,只是轻轻打了人家一下。
数罪并罚,就合计判刑14年,他心里更是不服,认为这判决有失公允。按照他说的,这些事情啊,破衣服判4年,轻轻还了一下手判11年,听起来确实判罚过重了对不对?
然而,事实真如他所说吗?其实他就是在诡辩,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脱罪。我们不掺杂任何个人看法,根据当时的刑事判决书,来仔细解读一下。
判决书上按照时间顺序,逐一列出了他的罪行:
1982年12月份,白宝山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,于某街道盗窃衣服两件,价值人民币10元。这就是他口中对应的“破衣裳”的事,后面他只字未提。我们继续解读剩余部分。
1982年12月16日,白宝山入室抢劫,获凤凰牌自行车一辆,价值人民币110元。
1983年1月21日,白宝山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,连续作案3起,赃物为皮夹克一件、真丝背面两床、天安牌手表一块、尼龙雨伞及尼龙蚊帐各一件,另外还有高跟鞋,合计70余件,价值人民币500元。
铁子们,对比一下这几件“破衣裳”,有点值钱吧?要知道那可是1982年,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,这些东西摆个摊创业都绰绰有余了。所以说,这4年判得住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