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老师饶有兴致地看了眼安月明:“那安月明同学你说说,你的观点又如何?”
“好的,杨老师。”安月明点点头。
“我也认为,本案四位探险者应当判处无罪。”
无罪?
你刚才还说,四位探险者还有余下两种选择,并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情况,那又如何说他们无罪?
这不是前后矛盾吗?
底下一阵嘘声。
林思怡也不明所以,奇怪地看了一眼安月明。
“课堂上的各位,都是我的师兄师姐,系统学习法律的时间都比我要长。”
“以下观点仅代表我的个人愚见。”
“这个案例之所以矛盾,很大一部分原因,在于它本身就是虚构的。”
“四人的供词一致,死者无法说话,尸体也都进到四人的肚子里了,所以单以咱们刑法学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来看,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直接将四人定罪。”
底下的学生们若有所思。
疑罪从无原则,他们上学期学习《刑法总则》时,就学习过这方面的知识点。
没有在第一时间反应过来,确实是他们法律逻辑的欠缺。
这个案件只有简单的几句表述,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他们之间的证词是否为事前串通好的。
有疑点,就不能定罪。
安月明仍在讲述着:“刚才有学长提出,历史上,法律的首要任务便是维护社会秩序,不可否认,单单将法律的条文拎出来看它是死板的,亦是无情的。”
“遵循罪行法定原则,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,都需要受到刑法的制裁,这样来看没有任何瑕疵。”
底下的学生又点头。
这样说也没有任何问题。
即便是第五位探险者自愿牺牲自己,在他本人未死亡之时,他活着的权利就仍然存在,其余四位在主观上的确有故意杀死他的想法和动机,也确确实实都施行了杀人行为。
理应按照条文的规定,受之于刑罚。
“第五位探险者自愿放弃了他的生命,四位探险者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情形下,努力追求生的本能,这是人性;在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之下,不能够简单地采取以命换命的想法来构成结论,这是基于法律,法律与人性不应当是对立的,而是互补的,法治也绝不能归结于规则之治,死板地运用法律条文。”
“四位探险者本可以统一陈词,虚构第五位探险者因虚弱而死,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,这是人性中的良知带来的结果。”
“换个例子,如果一个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,无意间用利器杀死同样使用利器向他施暴的人,难道一定就要让他坐牢吗?他一样也意识到使用利器可能会致人死亡,他坐牢了,判决就一定是合理的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