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14章 联谊会

三、军婚的离婚特殊规定

(一)离婚限制

1.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重大过错包括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、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。

2. 即使军人一方同意离婚,也需经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,并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文件,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方可受理离婚申请。

(二)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

1. 在财产分割方面,应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贡献和职业特点,适当向军人一方倾斜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,离婚时不予分割。

2. 子女抚养优先考虑军人一方的意愿,但也需综合子女的利益和成长环境。如军人因服役无法直接抚养子女,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军人行使探望权,保障军人与子女的亲情联系。

在晨曦城军婚法中,破坏军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,具体规定如下:

刑事处罚

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破坏军婚行为,如与现役军人配偶有通奸等行为,虽未达到同居或结婚程度,但情节恶劣或对军人婚姻造成严重影响的,将面临无期劳动改造,同时所在的家庭全员面临三年的劳动改造,并赔付受害者20万曙光币。

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: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其本人加上家庭全员送往作战前线。

利用职权等胁迫奸淫现役军人妻子: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,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无期劳动改造,同时加上其所在家庭全员。

民事赔偿

破坏军婚行为给军人及其配偶造成精神损害、财产损失等的,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包括赔偿精神抚慰金、财产损失等。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,10万曙光币起步。

军婚家庭的优待与支持

(一)住房保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