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而,衙役的身份比吏员更低,严格来说,他们属于贱籍,不在士农工商的正当职业范围之内。与倡优、戏子、奴仆和长随等人一样,他们被法律视为贱民。
在古代法律中,贱民的地位比普通平民低一等。贱民的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。以清朝为例,《大清例律》明确规定,凡属贱籍者若通过科举取得功名或捐资获取官职,一旦被查出,将被处以一百杖责并监禁。
因此,古代衙役通常是世袭的,如果父亲是衙役,他的儿子长大后也会继承这一职务。尽管他们拥有公务人员的身份,但在社会权益和地位上却不如普通百姓。然而,他们又可以借助衙门官吏的权势来欺压平民,这使他们的身份颇为尴尬。
以距今最近的朝代清朝为例,衙门中的衙役分为内班和外班。内班衙役的职责包括看守门卫、服侍官员和维护衙门的日常环境等。外班衙役则包括三班衙役、仵作和粮差等职务。
负责押送发配流放犯人的正是衙门中外班衙役中的三班衙役。清朝时期,衙役的年收入大约在3到5两银子左右。这个收入水平在当时算是非常低的。根据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所着的《中国通史》记载,乾隆时期普通地主家的长工年收入大约为2.5两银子。也就是说,一个衙役的年收入比地主家的长工高不了多少,属于当时收入最低的群体。
因此,这些衙役总是哪里有钱就往哪里凑,企图从中获利。通常,当辖区内发生命案时,从接到报案、现场勘查、搜集取证抓捕到结案的每个步骤,他们都会向当事者家属索取“规费”。
所谓“规费”,是清朝衙门中默许的一种惯例。衙役每次出现场办案时,都会向当事者家属暗示索取一些小费,如车马费、茶水费等。当事者家属如果有钱,就会多给一些;如果没钱,意思一下也行。只要衙役不勒索当事者家属,做得太过分,官府衙门通常都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毕竟,衙役的收入在当时实在太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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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收入都属于衙役的额外所得,而其中最为丰厚的无疑是押送发配流放犯人的差事。尽管往返少则几千里的路程,但衙役从中获得的额外收入却极其可观。
押送发配流放犯人的额外收入其实相当可观。首先,押送犯人走上几千里的路途,衙役和犯人一路上的食宿和日常开销都需要解决,官府自然会拨款支持。这就相当于现代职场中的差旅费。
尽管在古代犯人的人权并不被重视,但也不能让他们饿着去流放。要是半路上饿死了,那岂不是毫无意义?而且,旅途中也需要住宿。因此,无论伙食和旅馆条件多么糟糕,官府都必须承担相关的费用。
这个费用显然不能让犯人自己支配,而是要交给押送的衙役。一旦这笔钱到了衙役手中,他们就可以随意使用,因而衙役们就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。
衙门规定每天供应三餐给犯人,但现实情况是衙役只提供了一餐。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犯人不至于在流放途中饿死,而省下来的两餐费用则成了衙役的私款。
因此,衙役们通过扣减官府发放的差旅费用,得以额外赚取不少收入。